1999年7-12月份各地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国家将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的数额根据各地、各行业统筹企业1998年底已批准的离退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调整幅度计算,其补助资金用于补充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要一次性予以补发。统筹项目之外拖欠的,由各地或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1999年6月底前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的养老金,按照国家核拨的数额为基础,并结合各地和行业统筹企业养老金发放工作的实绩,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核定后统筹解决。企业拖欠的养老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六、调整全省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
(一)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时间和范围
从1999年7月1日起,各地区和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安排对1999年6月末在职职工增加工资。
(二)企业职工增资水平
增资水平主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国家工资调控政策确定。实现税利较上年增长的企业,可按每人每月100元左右的水平增加职工工资;实现税利有明显增长的,按照“两低于”原则,增资水平可适当再高一些;微利企业和已经减亏的企业,在不出现亏损或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按每人每月80元左右的水平增加工资,一般不低于60元。
垄断性行业中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12000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年初由同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下达的工资总额执行,不得突破。
(三)企业职工增资费用列支渠道
职工增资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两低于”以及工资总额包干浮动办法的企业,上述增资额经同级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后,1999年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2000年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期增长情况,全部或部分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这次增资,有条件的企业可一步兑现,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分步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还应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从1999年7月1日起,相应提高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和新参加工作人员临时工资待遇,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
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调整后,为使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与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全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将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