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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根据中央关于要重视解决中低收入退休人员和特殊困难群体的精神,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分别按本人月养老金水平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增加退休待遇。
  (1)按本人1999年6月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分档增发养老金,具体档次和增发标准为:
  养老金在300元(不含300元,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下同);300元-350元的,增发35元;350元-400元的,增发30元;400元-450元的,增发25元;450元以上的,增发20元。
  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原月养老金(下同)在300以上的,调整后不低于(下同)339元,在350元以上的,不低于384元;400元以上的,不低于429元;450元以上的,不低于474元,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则予以补齐。
  (2)按本人退休时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增发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水平不同增发待遇后,再按本人退休时的连续工龄增发养老金,具体标准为: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增发15元;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女职工满20年以上,不满30年的),增发20元;满35年以上,不满40年的(女职工满30年以上,不满35年的),增发25元;满40年以上的(女职工满35年以上的),增发3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对1987年底以前退休,连续工龄满35年及以上的(其中:女职工在1982年底以前退休,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1988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6年及以上的(其中:女职工在1983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1年及以上的);1989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7年及以上的(其中:女职工在1984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2年及以上的);1990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8年及以上的(其中:女职工在1985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3年及以上的);1991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9年及以上的(其中:女职工在1986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4年及以上的);1992年退休,连续工龄满40年及以上的(其中:女职工在1987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养老金。
  (4)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核定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计算,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退休金项目和标准,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省社会保险局核准支付的项目、标准核定。
  (四)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各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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