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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各地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分级负责,落实到位。今年7-12月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国家将根据1999年6月底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人数,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责解决。
  (四)关于提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问题,由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确定。
  二、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水平
  (一)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范围
  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我省境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1999年7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和生活补助金水平。
  (二)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原有水平上提高30%;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在原有水平上提高20%。
  (三)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资金来源
  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从各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提高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全省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今年7-12月份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将由国家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四、提高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凡1999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离退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均列为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对违反国家退休政策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得列入调整范围。
  (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1、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老干部局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今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和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调整其离休金和退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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