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1999)46号 1999年9月7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范围
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全省国有企业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水平。
对1999年6月底前进入中心并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后的新标准计发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中心并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从签协议当月起按新标准计发基本生活费。
(二)提高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应作相应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30%,仍由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代为缴纳。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已经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30%;暂未实行的地区,发放给下岗职工的医疗费,按各地现行标准提高30%。
(三)提高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