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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1999)301号、京财社(1999)1279号 1999年9月13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在职二、三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保健金请按《通知》规定执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请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1999〕289号)执行。革命伤残人员调标所需经费另行下拨。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通力合作,尽快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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