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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综合运用有关劳动保障工作法规政策,保障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顺利推进。
  (一)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效实行就业准入的基础,本市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相关管理和实施机构,都应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京劳社培发〔1999〕96号)具体规定开展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督考的规定,本市将在部分职业(工种)鉴定管理中组建督考员队伍,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过程中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保证鉴定工作各环节的规范进行。
  今后在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内,不再组织进行非等级培训考核,不再签发《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二)各职介机构应将本市实行就业准入及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在审核招聘简章和介绍就业时,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
  在办理初次就业人员登记时,初次就业登记表要注明登记人员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和具有的职业资格情况,对未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不予办理求职登记和介绍就业。
  (三)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今年10月份,将对本市规定职业(工种)劳动者持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上岗情况进行劳动保障专项监察;自2000年起,该项内容将做为本市劳动保障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管理中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监察力度,使就业准入制度得到确实执行。
  (四)各局、总公司劳资教育部门在推进就业准入的工作中,应指导所属企业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引导下,认真做好岗位测评、人员划分等基础工作,注意与各技术工种岗位职业资格证书推进结合起来,要与目前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起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打通技能型人才成长通道。
  三、结合本市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中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问题做如下说明:
  1.在规定工种持证上岗的有效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原《技术等级证书》)。
  2.凡从事特种作业并已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1999年劳动保障专项监察中视同持证上岗,同时在2000年底以前应按《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及考取技术等级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办发〔1999〕33号)要求,持《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核准后签发相应工种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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