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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积极组织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根据《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得雇用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规定的技术职业(工种)劳动。违反者,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第十八条第三款给予处罚。
  (三)加强对初次就业的劳动者从业资格的管理。本市劳动者初次就业前都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1.各类职业技能院校,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原则上都要执行“双证书”制度。各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指导学校教育教学与职业技能鉴定有机结合,并按照《关于对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336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大专以上职业技术院校和本市高校需进行鉴定的,原则上由北京市第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实施。
  2.本市城镇地区未能继续升学、有就业愿望及农村地区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应按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参加1—3年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四)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资格认定的工作,在继续执行《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资格认定的通知》(京劳培发〔1996〕208号)基础上,应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凡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职业(工种)的上述人员,其就业上岗资格应统一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上来。各主管部门应根据《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相应培训、鉴定机构做好有关培训的方法、内容及考核鉴定的工作调整。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人员,在进行务工管理、办理《就业证》和开展用工监察时,应把《职业资格证书》做为其中条件之一。
  (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在乡镇企业中开展培训和鉴定工作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除了对其劳动用工依法加大监察以外,还应从各自的实际出发,调动企业和个人开展培训鉴定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乡镇企业特点的培训、鉴定方法、模式,总结经验,协调各方利益,不断扩大培训、鉴定规模,用1—2年的时间,使具备一定规模、生产正常、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基本实现本市首批规定职业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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