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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
(京财社(1999)1346号 1999年9月22日)


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关于社保经办机构1999年经费预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示精神,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职工医疗费分别纳入市和区县公费医疗管理范围,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
  目前,市社保中心已建立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关系。请各区县于1999年11月30日前将区县社保中心纳入区县公费医疗管理,办理注册手续,审核社保中心从1999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药费支出,并按照本区县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核拨本年公费医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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