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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卫生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新制度取消此两个科目。调帐时,将两个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材料”科目,并记入相应的明细科目。其中,“药库药品”改为零售价,零售价与原帐面进价的差额计入“材料——药品进销差价”明细科目。
  7.“医疗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其中,“在院病人医药费”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出院病人欠费”和“门诊病人欠费”两个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应收帐款——应收医疗款”科目。
  8.“其他应收款”、“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将此两个科目合并为“其他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将此两个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其中,有对外投资的,调帐时转入“对外投资”科目。
  9.“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对外投资”科目。
  10.“医疗预收款”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预收帐款——预收医疗款”科目。
  11.“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将此两个科目合并为“其他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将此两个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属于应付帐款性质的,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12.“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13.“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事业支出”科目。
  14.“专项借款”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借入款项”科目。
  15.“周转金”和“结转病人欠费”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两个科目。调帐时,将此两个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16.“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将此科目分解设置为“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两个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中“事业发展基金”和“院长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基金”科目;将“一般修购基金”和“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将“福利基金”、“业务医疗服务收入提成”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17.“其他专项资金”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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