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9)14号 1999年9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为使我省健身气功活动沿着科学、文明、健康的轨道发展,更好地为全民健身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7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健身气功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功活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宣传、新闻出版、体育、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实行领导负责制,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实施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管理。各部门之间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健身气功活动中的问题,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对气功类社团严格登记管理。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对社会团体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同级体育行政部门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并实行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只保留一个综合性法人气功社团——气功协会或气功科研会,各级气功类社团之间不得形成隶属关系,不搞垂直领导,各种功法组织不再以法人社团进行登记。对已登记注册的气功类社团应根据本规定重新审查,经清理整顿后,凡有保留价值的功法都要以气功协会的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对未经登记的,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对虽经登记但超越活动地区的,其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也要按违法社团查处。
三、保持气功组织民间性,要严格按章程开展活动。凡经过登记的气功类社团,都要制定合法、规范的章程。开展活动必须按章程规定进行。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唯物论、无神论,反对封建迷信。超越章程范围,即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