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
(阳政发〔2005〕22号 2005年6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老年法〕办法》),使我市老年人优待政策得到统一、规范、有效执行,根据《实施〔老年法〕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并经2005年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老年法〕办法》是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范围内普遍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已经由个人或组织承包经营的单位,不得以承包经营为借口,拒绝承担优待老年人的义务。
二、所有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必须在显著位置公开昭示优待服务的内容。优待服务的内容包括:优待服务的对象、事项、具体措施、监督渠道等。设立优待服务标志工作,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后两个月内落实到位。
三、为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特做如下具体分工:
(一)6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绿封面均可)免费进入公园、纪念性陵园、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场所。此项工作分别由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文化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并设立优待服务标志。
(二)6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绿封面均可)优先购买车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此项工作分别由市交通局、省运阳泉公司、阳泉火车站负责落实,并设立优待服务窗口或标志。
(三)7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封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6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绿封面均可)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床位。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落实,并设立优待服务窗口或标志。
(四)6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绿封面均可)进行婚姻登记免收工本费,由各县(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并在登记场所明示优待服务内容。
(五)6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兴办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7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封面)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汽车指市公共汽车公司发出的公共汽车,但不含长途汽车和出租车),由市建设局负责落实,并在公共汽车上设立优待服务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