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35号 2005年6月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级人才引进,全面发挥科技进步对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精神及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引导本市企业及科研单位吸引优秀人才、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高新技术和支持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资回收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当年未安排的资金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五条 由市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和财政的领导同志以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审批立项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由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受理项目申报、项目初选和提出评估项目名单,组织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