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62号 2005年6月10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向纳税人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
《办法》的精神,保护好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严格规范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各局不得擅自要求纳税人报送
《办法》规定以外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按现行纳税申报流程确认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原则上财务会计报表由纳税人根据各税种申报要求按月、按季或按年报送,每月、每季或每年仅报送一份。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一户式”存储的要求统一录入,数据共享应用。
四、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的软件尚未开发完成,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下发使用前,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仍维持现行报表格式和报送方式,国家税务总局软件开发完成后,市局将下发文件明确财务会计报表新的报送要求。
五、按照
《办法》要求涉及税务局和纳税人端的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进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