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08号 2005年6月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城乡人居和投资环境,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爱国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的颁布为我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区爱国卫生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各地要抓住《条例》颁布的大好机遇,掀起一个深入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以进一步增强全民爱国卫生意识,提高广大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
各地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为目标,以农牧区卫生工作为重点,以创建卫生城市和文明村镇为载体,以解决社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为突破口,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努力开创我区爱国卫生工作的新局面,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开展卫生城市创建活动
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活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考核标准》,大力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活动,不断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着重抓好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卫生综合管理,实现城市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自治区爱卫会每两年组织一次卫生城市(县城)检查评比,表彰“创卫”成效显著、爱国卫生开展好的市、县(区),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卫生城市荣誉称号。对工作滑坡、“创卫”不力的卫生城市,爱卫会应及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消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
三、大力推进以改厕为重点的农牧区爱国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