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全社会均衡承担的原则,及早摸清全市各类单位的状况,根据今年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在6月底以前下达。安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五)落实有偿转移政策。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要在2005年6月底前向安置主管部门提出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书面申请,经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照1名退役士兵不低于8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转移安置任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人数不得超过该单位安置计划总数的50%。
(六)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和使用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对农村退役士兵要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培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要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严肃退役士兵安置纪律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增加接收安置数量。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应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接收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以及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广大退役士兵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安置资格。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及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责任制,切实维护好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的安置任务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克服困难,通力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为退役士兵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