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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学校卫生工作进行依法监督,重点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落实、饮食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种隐患,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和行为。
  六、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强化预防为主的观念,提高应对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一)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应对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机构,校长作为责任报告人要全面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并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和登记本;学校要设立卫生室,并按《卫生室器械配备目录》配备相应的器材和应急药品。
  (二)学校的疫情报告人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在校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故、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集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时,要指导学生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同时要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协助卫生专业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苗应急接种、疫区(点)消毒处理等控制工作。
  (三)学校要建立晨检、缺课原因调查制度,要及时掌握因病缺课学生的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及时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及时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蔓延。凡患有急、慢性传染病并在传染期内的学生不得到校上课。
  (四)要严格执行小学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小学每年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程序对入学新生的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对流动人口及外地儿童要进行重点查验,发现漏种儿童,要立即通知家长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补种,使学校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降低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
  (五)要结合学校的健康教育,针对教师及学生开展学校常见传染病知识及预防措施的宣传,提高师生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学校要保证教室符合卫生要求,班级人数合理,搞好环境卫生,保持教室内清洁,坚持教室的湿式清扫,冬春季要增加教室及学生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频次,重视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六)有校办医院和卫生室的学校要建立消毒及隔离制度,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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