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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

  六、严格执行新增人员计划省、设区市两级审批制度。市以下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由同级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编制,报市级人事部门审核,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后,由市级人事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核,经省编委审批后由省人事厅统一下达招录计划。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计划,由县(市、区)、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冀办字〔2003〕27号文件明确的上级转移支付占可用财力比重40%以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由设区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市、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不含财政转移支付县)增人计划,报市人事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增加人员的,要在全省通报,限期纠正。
  七、建立和完善人事计划编制备案制和人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年初各市人事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省确定的人员总量控制目标和政策,结合本地上年度自然减员情况,在充分考虑本地区政策性优先安置人员数量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于每年3月份前报省人事厅备案。对人事计划执行情况,各市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分两次报告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市人事计划编制备案制和人事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全省通报。
  八、严格工资基金审批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998〕第13号令),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人数,作为工资发放、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唯一有效数据。凡是未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人员,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严格工资基金审核程序,对违反工资政策,采取欺骗手段擅自支取工资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据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九、进一步做好工资统发工作。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拨款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库〔2004〕6号)的规定,按照部门分工和职责规定,切实做好财政拨款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工作。要健全相关制度,及时更新数据,认真审核统发工资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为财政部门编制和执行财政预算提供可靠数据。
  十、建立健全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数据库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库,确保人员同级口径一致,数字统一准确,实现数据共享。建立人事、编制、财政部门间的有效协调机制,对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工作联系,共同把好人员进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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