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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2012修正)(发布日期:2012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和行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范围内经营或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各类旅游汽车、中、小、微型出租车及专线客车、机动三轮车。下同)的国营、集体、中外合资和个体联营企业(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份,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统一规划和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客管处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统一管理、规划和布局,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办法;
  (二)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计量等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开业(含歇业、停业)审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及收费票据,并加强对车辆里程计费器的管理。属国际旅游(涉外)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旅游总局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并负责对有关经营线路走向和站点设置的审批工作;
  (四)制发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人员的年度经营服务证件,对经营者的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对市内车站、码头、机场、交易会、宾馆和风景名胜地区等公共场所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场、点等客运市场秩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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