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商(1988)2100号 1988年12月9日)
市商业各主管局、市粮食局、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88)财商字293号《印发〈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提存风险基金问题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实行税后提存风险基金办法。风险基金原则上按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的企业留利10%提取,用于“以丰补欠”。风险基金按比例由企业税后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分摊,原各项基金分配比例暂不作调整。
提存和使用风险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请按我局京财商(1988)2069号文《关于转发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