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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科委、人事局拟订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下列要求,应认定为完全本职工作任务:
  (一)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能够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所在单位按岗位责任制确定的任务;
  (二)实行课题招标承包制、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能够保证工作任务进度和质量的;
  (三)实行授课时制的,能够按时完成课时任务,保证教学质量的。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业余时间或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后,有从事讲学、著作、编辑、翻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和参加学术团体工作的权利,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单位不得干预和限制。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本单位同意后方能进行:
  (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的;
  (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诀窍的;
  (三)转让技术成果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
  (四)在兼职单位担任技术领导职务和技术顾问的;
  (五)在原单位担任组织领导职务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
  第八条 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的关系,保证国家计划和本职任务的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暂不兼职:
  (一)职务涉及国家和单位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泄露机密的;
  (二)参加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及本单位重要任务,因兼职可能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三)因与兼职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办事、公正监督、公正执法等原因,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四)在病假、事假期间的;
  (五)拒绝接受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消极怠工的;
  (六)从事粉尘、矽尘、放射性和有毒物质等作业者,兼职从事同类作业超过国家劳动、卫生标准规定工作时间的。
  第九条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勘察、测绘等兼职活动,应在完成本单位交给的任务后,由单位有组织地进行,或者经本单位同意,由持有设计资格证书的建筑工程设计机构组织进行。负责组织兼职的单位承担设计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兼职活动,兼职人员或组织兼职的单位,应当同聘请兼职的单位订立技术合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任务,聘请兼职单位应当支付约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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