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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8)民退字422号 1988年12月14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1988年度接收的军队离休干部福利补助费,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补发;1987年12月31日以前接收的军队离休干部福利补助费,由市财政统一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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