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地震监测设施环境保护办法[失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建设计划时,必须对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保护做出统筹安排。
  第六条 地震部门新建、迁移地震台站,应征得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台站观测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选址工作,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七条 地震台站和其它地震监测设施附近,不得擅自进行对地震监测有影响的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震台站和其它地震监测设施附近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向审批建设工程的部门提交地震监测环境的影响报告,作为审批工程的依据之一。地震监测环境影响报告由地震部门根据地震观测规范实地进行测试,经过科学论证后做出。
  必须建设而又避不开地震监测设施的国家重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地震台站搬迁的全部费用和负责提前建成新台,并在新台正常开展监测工作一年后,取得新旧两台的资料对比,能够保证观测数据延续使用,旧台方能撤销。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地震台站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进入台站院内,进行影响地震监测工作的活动,拆除或损坏台站围墙、仪器室、工作室、实验室、生活设施和标志物。
  二、在地震台站附近进行爆破、设置振动设备、倾倒垃圾堆放笨重物品或金属物品;
  三、树木与地震架空线路的间距小于二米;
  四、在地电外线路走廊区埋设金属管道,切断、损坏外线路和地下设施;
  五、在观测山洞区点火烧荒或未经地震台站同意砍伐植被;
  六、破坏、污染观测钻孔、观测水泉(井)。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及无线传输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拆毁、损坏地震监测电器和太阳能电源设备等设施及在其十米范围内挖掘土石;
  二、移动、损坏架空线路设施;
  三、设置同频无线发射设施;
  四、在超高频天线前方二百五十米内种植成片林木、堆放金属物品;
  五、在无线传输设施二百五十米内点火烧荒。
  第十条 禁止移动、破坏测量标石、标志碑(牌)及在其周围施工、堆放笨重物品等危及流动监测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在地震监测设施周围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