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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震监测设施环境保护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15条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9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被2000年7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代替。)

河南省地震监测设施环境保护办法
(河南省政府1988年12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的安全,防止对地震监测环境和场地的干扰破坏,保证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地震监测台网的下列设施:
  一、地震台站设施,包括地震观测仪器室、工作室、实验室、外线路场地、观测用钻孔、观测用水泉(井)、观测用山洞、通讯天线及其附属设备;
  二、无线传输设施,包括机房、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天线场地、太阳能电源设施、电器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三、流动监测设施,包括流动观测点、标志碑(牌)、保护设施及其场地等。
  第三条 省地震局主管全省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地、县地震局主管本辖区内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震台站负责做好本台站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应配合地震部门做好联防护台和治安管理工作,对于破坏、偷盗地震监测设施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力量侦破。
  第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或地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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