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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会(1988)2177号 1988年12月17日)


市属各工业、非工总公司(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88)财会字第89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京财工(1988)1762号、1864号文件的规定,对填列会计报表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营工业企业应在会工表2-2续“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第73行项下增设“18、土地使用税”,并设置“年初未交数”(74行)、“应交数”(75行)、“已交数”(76行)、“月末未交数”(77行)四个项目。国营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在会工汇表1-(5)“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附表)内增设“应交土地使用税”,并设置“年初未交数”(15栏)、“应交数”(16栏)、“已交数”(17栏)、“月末未交数”(18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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