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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8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88年12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 殖
  第四章 捕 捞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六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七章 奖 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管辖的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大力发展养殖业,合理安排捕捞业,积极发展加工业,加速发展渔业生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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