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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结束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工作及加强百分之三奖励晋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结束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工作及加强百分之三奖励晋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劳资发字[1988]611号 1988年12月27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
  现将关于结束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工作(即人均增资1.8元)及加强百分之三奖励晋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86)市劳资字第643号“关于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职工增加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市属全民企业在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给部分职工增加了工资。鉴于此项工作已进行了两年,决定到1988年12月31日结束1986年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奖励晋级问题的通知精神,大多数市属国营企业厂长(经理)行使了百分之三晋级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奖励晋级,对鼓励先进、调动职工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单位奖励晋级指标不是用于奖励先进,而是用于平衡各种工资关系或重复多次使用指标,失去了奖励晋级的意义。今后,凡实行厂长百分之三奖励晋级工作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5〕112号文件规定执行。给予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要公开进行,公布晋级人员名单实行群众监督。如奖励晋级指标用于当年离退休职工的,要报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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