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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失效]

  资金来源类余额-资金运用类余额=资金结存类余额
  (六)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年度采用公元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核算单位。
  二、会计科目
  (七)周转金会计科目规定如下: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增设二级科目。
  (八)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1.“本级周转金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由各级财政部门本级直接支配管理,负责发放回收的周转金,本级周转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有:(1)本级预算安排;(2)上级追加由本级管理的周转金;(3)本级机动财力安排;(4)企业退库转入的周转金;(5)企业上交利润转入的周转金;(6)分成转入的周转金;(7)年终其他收入帐户收方余额转入部分;(8)清理出未入帐的周转金等。周转金增加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分成转出的周转金,经批准的待处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由本级财政管理的周转金基金总额。
  本科目应按资金类别和资金来源渠道分别设置明细分类帐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各级通用。
  2.“借入周转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周转金,借入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归还周转金,记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本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周转金余额。
  本科目按需要下设“向上级财政部门借入周转金”、“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周转金”二级科目。
  本科目只限于借入周转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使用。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借入的周转金,应另外单独设帐记载,按系统向上编报报表以免数字重复。
  3.“借入其他资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利用财政上暂时闲置和一些社会性临时周转使用的资金。借入资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归还资金,记入本科目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的余额,反映借入其他资金的余额。
  本科目适用于有临时周转金业务的财政部门使用。
  4.“其他收入”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借款者收取的占用费和超过借款合同期限而收取的逾期占用费,收取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年终“其它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年终收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的净增加额,应全部转入“本级周转金基金”科目的收方,增加本级周转金基金。
  本科目适用于有两项占用费收入的各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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