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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1998修正)

  第八条 技术合同履行后,技术出让方须持该项目的技术鉴定证明或验收证明、技术交易项目成本核算表、登记证明及经过登记的技术合同,到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酬金审批手续。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河北省技术市场提取酬金审批凭证》批准金额及技术出让方开出并在背面加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公章的现金支票支付酬金。无审批凭证和未加盖公章的,银行不予办理酬金支付手续。
  第九条 技术合同约定付款方式采用分期支付或按新增销售额(利润)提成的,分期办理酬金审批、提取手续。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后,买方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支付技术费。未经登记的合同,买方所付的费用不能按《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应同生产所得及其它非技术经营所得分开。技术贸易收入应与酬金审批凭证存联、酬金分配表一起同科记帐,供财税、审计部门审查。未经登记的合同,单位所得技术收入不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并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不得由经营机构办理。技术合同当事人履行登记手续时,须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缴纳技术交易额千分之一的合同登记费。
  第十三条 对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向当事人说明原因的责任。当事人不同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决定时,可向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专利管理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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