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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办法[失效]

  四、占用费的收取
  (一)那一级财政借出的周转金,由哪一级财政收取占用费或逾期占用费,占用费的缴纳人为周转金的直接使用者。
  (二)负责向上一级财政统借统还周转金的下一级财政,同时负责向上一级财政统付占用费及逾期占用费。
  (三)收款单位收取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应向交款单位开具正式收据。
  五、占用费的计算与结算
  (一)各郊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统借统还的周转金占用费按月计收,不足15天的不计算占用费。超过15天的按整月计算占用费。资金借出日期以借出单位开户银行汇出日期起计算,借用资金单位还款期从其开户银行汇出日期起计算。
  (二)占用费的计算公式:
  合同期内占用费=到期借款金额×期内占用费率×借款月数
  逾期占用费=到期应还未还的借款金额×逾期占用费率×超期月数
  (三)占用费一般按月计算按年度结算清付。借款不足一年的,合同期满时一次结算清付;跨年度的,在年终结算清付一次。
  各郊区县收取占用费的计算办法可自行确定。
  六、占用费的用途
  (一)周转金占用费,原则上用于补充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少量作周转金管理业务费。
  (二)周转金占用费业务支出范围,购置。印刷开展周转金业务所必需的凭证、帐册、报表及宣传资料,组织项目调查,评估、考核的有关经费,购置必要的业务交通工具及其它必要的支出。
  周转金业务开支,要编制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领导批准后执行,不准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每季终了后5日内,各郊区县财政局要向市财政局编报《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收支情况表》,年终结余转入本级周转基金。
  七、占用费的帐务处理
  (一)根据《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科目“其他收入”下增设“期内占用费收入”,“逾期占用费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三个二级科目。发生上述收入时,记本科目的收方。
  (二)增设“其他支出”一级科目,下设“业务费”、“其他费用”、“缴上级财政部门占用费”三个二级科目。发生业务支出时,记本科目的付方。年终将“其他支出”科目付方余额转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付方。其会计分录为:收:其它支出。付:其他收入。其它支出科目结转后年终无余额。“其他收入”科目收付方相抵后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级周转基金。“其它收入”科目付方余额不得大于收方余额。
  八、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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