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统筹办公室和本区、县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事先要签订《北京市收缴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以便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收缴退休养老基金。
4.企业缴纳统筹基金和街道劳动部门支付统筹基金年终时进行决算。各企业和街道劳动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以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上年度统筹基金收、支决算,报送区、县统筹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市统筹办公室审核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市统筹办公室将通过区、县统筹办公室对各企业和街道劳动部门上年度应缴或应拨统筹基金进行多退少补。
决算时,各企业计提统筹基金的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与报送市统计局、劳动局等部门的年报工资总额相一致;退、离休费用的开支必须与财务部门实际支出的帐目一致。
5.市、区、县统筹办公室对外商投资企业统筹基金的收缴与拨付,要单独建帐。
6.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退、离休职工实行街道劳动部门与原单位相结合,以街道劳动部门为主的管理办法。自1989年5月起,按统筹项目规定应支付给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各项费用,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负责发放。各街道劳动部门要认真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支付情况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报表报送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街道劳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基金和上述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1989年5月以前,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统筹项目以内的各项费用,仍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支付。为便于结算,1989年4、5两月企业暂向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填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基金缴拨月报表》,自1989年6月报送5月统筹基金提取情况起,改按《月报表》填报。
7.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已退休、退职、离休职工各项费用的支付,本办法实施后,凡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人员居住(以其本人户口为准)的街道劳动部门,根据收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转移单》,于1989年4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报告本街道实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人数。市统筹办公室将通过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向有关街道劳动部门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1989年5月的统筹退休费用即从周转金中支付。从次月起,按上月实际发放数进行结算。
四、外商投资企业自向中方职工发放工资之月起缴纳统筹基金。1986年6月1日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89年3月报送2月份《月报表》时,应将自1986年6月以来提取的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储备金扣除按规定开支的部分外,剩余金额单独报表,一次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