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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5)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医疗费(具体支付办法,附后)。
  (6)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退休、离休职工的护理费。
  (7)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和离休干部的易地安置补助费。
  (8)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9)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经费。
  2.下列项目不列入统筹:
  (1)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每人每月7.5元的副食补贴。
  (2)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3)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活动经费、探亲路费、洗理费、交通费补贴以及其它福利性费用。
  (4)未包括在统筹项目中的其它待遇。
  未列入统筹的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三、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按下列方法核定、收缴和拨付
  1.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预提储备”的原则进行征集。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6〕43号文第13条规定:“合营企业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0%的资金,作为中方职工的养老储备金”。此项养老储备金即为统筹基金。目前,企业暂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6%缴纳统筹基金。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需要,经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研究,对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可适当进行调整。
  2.统筹基金按上月的实际发生数次月进行结算的办法收缴和拨付。各企业要如实填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月报表》(表式另发,以下简称《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报表》报送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对企业《月报表》及本区、县范围内各街道劳动部门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支付月报表》(表式另发,下同)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基金缴拨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3.统筹基金的收缴与拨付,在1989年4月1日前,委托银行分别采取“托收无承付”和“委托银行付款”(或转帐支票)的结算方式。以《月报表》为依据,各区、县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将企业上月的应缴款划缴到区、县统筹办公室的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按上述结算办法,将企业上月的应缴款从区、县统筹办公室的帐户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的帐户。
  拨付统筹基金时,由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填写“委托银行付款凭证”(或转帐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将上月的应拨款从其帐户划拨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帐户;区、县统筹办公室按相同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的应拨款划拨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专项基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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