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筹发字(1988)559号 1988年12月31日)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中央在京各企业主管部劳动人事司(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的发展,改革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计〔1986〕44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6〕43号文)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和个体所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均纳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范围。
列入上述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中,除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外,凡具有城镇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与退休、离休职工和依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均属于统筹对象。
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项目
1.下列项目列入统筹:
(1)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职工的生活费;离休干部的原标准工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离休职工按参加革命工作历史时期相应发给的生活补贴。
(2)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物价补贴和5元生活补贴费。
(3)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规定发放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
(4)按市劳动局、市老干部局等部门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职工困难补助和退休老工人及离休干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