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市房政字(1989)第030号 1989年1月1日)


各区、县房管局、市场管理处、测绘所、房地产交易所、发证办公室:
  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做好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工作程序:
  各区、县房管局接到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批准的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后,先由交易所与售房单位联系,了解住房出售情况,然后通知测绘队(组),对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面积测量、绘制蓝图。交易所根据市房改办批准的标准售价和优惠办法,评估房屋价格,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最后由房政科进行所有权登记,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二、具体做法
  1.各区、县房管局测绘队(组)负责测量出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绘制1/200房产平面蓝图,用以计算房价和制发房屋所有权证。
  2.出售公有住房均按建筑面积计价。每套楼房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幢楼房总建筑面积-凹阳台面积-应扣除面积
  每套楼房的使用面积×---------------------
               本幢楼每套楼房内的使用面积之和
  每套楼房的使用面积系指每套楼房内可使用的面积、包括居室、门厅、客厅、走道、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立式壁橱等。
  凹凸阳台面积均按实际情况计算面积。售价单独计算。
  计算整幢楼房的总建筑面积时,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的供暖锅炉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3.各区、县房管局交易所负责审定房屋的实际售价,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可由售房单位代买房职工统一办理。
  4.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售价,均以市房改办批准的售价为基本价格,以房屋地段环境、朝向、层次、室内净高、装修、设备等因素进行调节,并依成新折扣,再按批准的优惠办法给予优惠、即可计算出实际售价。其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售价=〔(基本价格±调节因素)×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建筑面积×朝向因素+装修设备价+阳台价〕×成新率再连乘各项优惠率
  5.确定成新的方法是当年竣工的楼房为十成新,每早竣工一年折扣1%,同时结合房屋完好情况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