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明立档人物的学历、学位、技术职务、荣誉和专利等证件及有关材料。
3.立档人物的照片、日记、回忆录等材料。
4.奖惩材料。
(二)立档人物的业绩材料
1.个人编著、译著的各种资料、史料及其撰写的学术著述。
2.业绩成果材料。
(三)反映立档人物公务活动的材料
1.本人起草的各种公务文书手稿。
2.工作笔记、札记等。
3.为立档人物举办的报告会、展览会、庆功会形成的各种材料及出版、新闻单位为其出版的书籍、为其发表的各种文章及录音、录像带等。
4.立档人物参加外事活动形成的材料。
(四)立档人物的生活及家庭方面的材料
1.立档人物与家属、亲友之间重要来往信函、电报、照片、录音、录像带及其他形式的交往材料。
2.立档人物的家谱、族谱。
(五)立档人物的其它应该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 人物档案材料,依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归档:
(一)建立健全人物档案的归档制度。凡属人物档案归档范围的人物材料均应及时收集归档,做到齐全、完整、准确。
(二)立档人物材料由立档人物所在单位的档案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定期归档。
(三)立档人物应主动配合、协助立档部门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已故立档人物的立档材料应在收集齐全完整后,一次性交档案部门保存。如已故立档人物的亲属对其应立档的材料有新的发现,应积极与立档部门联系归档。
(五)对个别珍贵的人物档案材料及实物,档案馆(室)在征得立档人物同意后予以接收、代管,并向本人提供复印件或照片。
(六)人物材料归档时,应填写归档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履行签字手续后,各存一份。
第三章 人物档案管理
第八条 人物档案以每一立档人物为一立档单位,其所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一个全宗,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九条 档案部门应依据人物档案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结合档案材料的内容及其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组成下列保管单位:
(一)文字材料,参照文书档案立卷要求组成保管单位。
(二)声像材料,按《沈阳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组成保管单位。
(三)实物,应根据不同形式,按时间顺序组成保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