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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合格证,才准上岗操作,并且应定期参加复审。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所有权的单位必须加强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保证起重机械在工作时技术状况完好,并要依据起重机械的运转时间,累计工作量及工作环境确定检修周期。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在转卖、转让时,应将随机的《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等有关技术资料一同转给新用户,并到市劳动局办理转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丧失整体稳定性,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报废的起重机械,除按设备报废审批管理权限办理报废手续外,同时应报市劳动局备案注销。报废后的起重机械严禁继续使用。

第五章 安全检验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特殊安全技术检验。
  1.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对起重机械的宏观检查,空载运行性能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起重机械建档检查,对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性能做出评定等。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2.特殊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在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稳定性试验、焊缝探伤、电气绝缘电阻检查,设备接地电阻检查,对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整机稳定性、机械传动、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等做出评定。
  特殊安全技术检验应根据需要进行。如:对新安装的,自制自用的,经过大修的,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特殊安全技术检验。
  对陈旧的或受到破坏的起重机械应做全面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由市劳动局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或其委托的检验单位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检验单位应对所检验的起重机械出具《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报告书》,检验合格的设备由市劳动局签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凡经检验后未取得《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起重机械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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