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必须符合TJ231-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并按出厂随机技术文件及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负责,凡因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发生设备、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起重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根据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并依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制定修理方案和工艺。重大修理方案应经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或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对修复完的起重机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连同修理记录和有关技术资料一同交给用户存档。
  起重机械的修理单位应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拥有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应在厂长(主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和信号指挥制度、检修制度、岗位责任制、培训制度、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等;
  2.负责起重机械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管理;
  3.组织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及试运转;
  4.负责起重机械的报废审查;
  5.负责起重吊索具的管理;
  6.与安全部门共同组织与参与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7.组织起重机械大修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8.配合市劳动局或其委托的检验单位开展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检验;
  9.组织编报起重机械检验计划。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须经市劳动局考核,取得《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员》证书后方可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新增加的起重机械应是国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定点厂的产品。
  第十六条 国外进口和外省市进入本市的起重机械应在进入本市(或购入)前将起重机械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基本参数、设计标准及安全装置等有关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备案。进入本市(或购入)后须经市劳动局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或其委托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发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所有权的单位应按市劳动局统一制定的《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登记建档、建卡、检验、并取得《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