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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必须贯彻执行国家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监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起重机械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设计制造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应符合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规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主机同时设计、同时组装配套。必须保证产品安全可靠,操作维修方便。设计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负有设计责任。
  第六条 起重机械应由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行专业定点生产。凡我市生产起重机械的企业,必须将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市级以上鉴定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七条 因生产特殊需要,企业自制自用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等报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劳动局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主要配套件和电器设备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所生产的合格的产品。起重机械制造厂改装和自制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电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第九条 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字的产品合格证明书、起重机械说明书(包括起重机械主要性能参数、构造特点、使用范围、各机构和系统原理图、使用维护保养的说明和规定、轨道、基础、附着装置安装图、架设、拖运、保管、运输及试验调整的说明和规定)、装箱单、随机备件、随机专用工具一览表、易损零部件图纸、配重、压重图纸等,以备用户存档查用。
  起重机械制造厂对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 安装维修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应由专业安装单位(包括专业性安装自用起重机械的单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必须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准试安装。在对试装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质量鉴定,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本规定的要求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安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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