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1989年1月20日)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特制定《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各类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和行使国家监察。现将其中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凡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在1989年6月30日前到北京市劳动局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另发);凡从事起重机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按《试行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在1989年底前到市劳动局申请安装资格(申请的具体要求另发)。
2.从1989年7月1日始首先对桥式和塔式起重机进行登记建档,对其它起重机械的建档工作日后逐步开展(登记建档的具体要求另发)。
3.市劳动局在对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单位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审定资格并颁发相应证书。资格审查可采用成立审查小组或审查委员会的形式进行。
4.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必须遵照市劳动局公布的各类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细则进行。
5.本《试行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实行。
附: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起重机械是生产、施工、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垂直运输设备,其可靠性、安全性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与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实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在本市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一吨和一吨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装卸桥、自立式起重机、电梯、施工升降机、升降机及各种起重设备和辅具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