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由国务院81号令、劳动部劳力字〔1992〕27号文件代替)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转发劳动部等五部、局《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89]29号 1989年1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局、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局、工会,市属各局、总公司劳资处:
现将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
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劳力字〔1988〕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健康地成长,完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重申以下规定,请各有关单位一并严格执行。
一、各区、县、街道、镇劳动部门,对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不得进行就业登记。对年满16岁的毕业、结业、退学和被开除的初中、小学学生要求就业登记的,要认真审查户口薄、毕(结)业证书或区、县教育局的批准证明。
二、各用工单位招收工人,雇用临时工时,应对被招用的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凡是没有进行就业登记的,一律不得招用。
三、各级教育部门对在校学生要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按市教育局制定的有关文件办理学生毕(结)业、退学、开除手续,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将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拒之门外。
四、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必须严格按照市劳动局的规定,到经营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进行用工登记,取得合法用工手续后,方可雇用。对雇用童工的,要坚决按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劳服发字〔1988〕561号《关于清查和处罚雇用童工行为的通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