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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甲级单位
  (一)具有十五年以上供暖历史,能管理10.5兆瓦(900万大卡/时)以上热水锅炉,有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上的供暖区划,供暖总面积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从事供暖固定职工六百人以上;
  (二)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以上;
  (四)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机械设备、贮煤场地,供暖流动资金二百万元以上;
  (五)有相应的更新改造基金。
  二、乙级单位
  (一)具有十年以上供暖历史,能管理7兆瓦(600万大卡/时)以上热水锅炉,有七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区划,供暖总面积在五十万平方米以上,从事供暖固定职工三百人以上;
  (二)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以上;
  (四)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机械设备、贮煤场地,供暖流动资金一百万元以上;
  (五)有相应的更新改造基金。
  三、丙级单位
  (一)具有七年以上供暖历史,能管理4.2兆瓦(360万大卡/时)以上热水锅炉,有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区划,供暖总面积在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从事供暖固定职工一百人以上;
  (二)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或助理技术职称;
  (三)具有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以上;
  (四)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机械设备、贮煤场地,供暖流动资金四十万元以上;
  (五)有相应的更新改造基金。
  四、丁级单位
  (一)具有四年以上供暖历史,能管理2.8兆瓦(240万大卡/时)以上热水锅炉,有四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区划,供暖总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从事供暖固定职工五十人以上;
  (二)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技术职称;
  (三)具有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管理干部总数的50%以上;
  (四)具有与供暖规模相适应的机械设备、贮煤场地,供暖流动资金二十万元以上;
  (五)有相应的更新改造基金。
  五、普通级单位
  (一)具有两年以上供暖历史,能管理0.7兆瓦(60万大卡/时)以上热水锅炉,有固定的供暖场所和服务对象。从事供暖固定职工二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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