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暖气房屋,已经竣工接管供暖的,其空闲房屋或中间派户的,房屋空闲期间的采暖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单位变动(包括银行帐号)和住户变迁,须到供暖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不及时办理,其采暖费继续由原用热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供暖单位对收取的采暖费应加强成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者为用热违章:
(一)未经批准,私自安装暖气管线、接通管网、增加暖气片、扩大用热面积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拆除、迁移和改建暖气设施的;
(三)私自在供暖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四)乱动或毁坏控制阀门,造成供暖设备运行故障,中断仪表电源,影响供暖的;
(五)对所负责的热网设备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和不搞防寒保温而造成严重跑、冒、滴、漏或设备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 对用热违章者,视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暖单位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暖处理。
第三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者为供热违章:
(一)不如实填报《供暖资格审查登记表》的;
(二)不经办理资格审查,擅自进行供暖的;
(三)达不到室内规定温度的。
第三十一条 对供热违章者(含自供),由市供暖管理部门处以三百元以上至三千元以下罚款。对群众反映强烈,解决措施不利的供暖单位行政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沈阳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供暖单位资格等级标准
供暖等级按其技术资质和供暖规模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普通级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