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定期报表中财贸系统企业个数填列口径的通知
(京筹办发字(1989)3号 1989年1月25日)
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有关局、总公司统筹基金管理机构:
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定期报表和印发〈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会计处理事项举例〉的通知》(即(86)市劳险字第407号文)中,虽对财贸系统填列企业个数指标做了解释,但由于有的综合填报单位未严格按规定执行,使得财贸系统企业个数的填列口径不尽一致。为统一填列口径,经研究决定,自报送1989年度统筹退休基金定期报表开始,财贸系统企业个数的填写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贸系统的二级公司作为基层单位填表时,仍须填列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个数。
2、区、县及财贸系统的主管局、总公司等综合填报单位在填表时,一律以财贸系统的每个二级公司作为基层企业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