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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1998修正)

  (四)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日期内,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保证金(不计息)后,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五)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以给中标证明书。开标、评标、决标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无效。
  (六)中标者在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七)中标者应在合同签定后的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一次或分次向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未中标者所交投标保证金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予以退还。
  (八)土地使用者缴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九)中标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叫价、应价,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二)公开拍卖前,市土地管理局发出土地拍卖公告。
  (三)竞投者应在公开拍卖五日前,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购买有关文件和资料,领取竞投牌号。
  (四)参加竞投的应是有意使用土地者本人或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竞投的必须出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法定文件。
  (五)公开拍卖时,由拍卖主持人宣读土地使用和拍卖须知,公布见证律师、公证人员名单,介绍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地块的概况,公布底价,竞投人手举牌号应价。
  (六)通过竞投,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即时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七)土地使用者应在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到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八)土地使用者缴付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九)竞投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主持人有权停止该地块的拍卖。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须事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审查,经批准后,按规定补缴出让金,重新签定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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