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产,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定出让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公寓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管理局应向有意使用土地者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适用于非盈利性用地,特殊建设用地或扶持优先发展的建设用地。
(二)有意使用土地者持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购买有关资料。
(三)有意使用土地者在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包含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的用地意向书。
(四)市土地管理局接到土地建设方案主用地意向书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五)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协议后,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应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六)土地使用者应在合同签定后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一次或分次向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七)土地使用者缴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领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有公开招标和定向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通过新闻宣传媒介发出的招标;定向招标是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发出的招标。
(二)市土地管理局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参与投标的资格范围,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