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执行下期承包合同期间,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公司要积极帮助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协助综合部门做好承包企业的结算、汇总、兑现等项工作。
五、对承包企业当年实际上交税利超过承包基数部分(剔除增长利润减征70%调节税和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已由或应由财政部门返还的收入部分),实行分档累进返还办法。具体返还比例仍按《市商委、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市工商银行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业、服务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87)京商字第50号〕第3条规定办理。超承包基数返还给企业的部分,90%用于补充企业生产发展基金;10%作为经理基金,主要用于补充企业的业务活动经费。
六、承包企业均应建立承包风险基金。承包风险基金从企业留利中提取,提取比例一般不应低于企业全部留利(包括超承包基数财政返还部分)的10%。具体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留利金额的大小核定,并负责日常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承包风险基金留在企业,专项用于承包期内的风险补偿。企业在未完成承包任务时,应首先用承包风险基金弥补;承包风险基金不足,再用企业其它自有资金补足。承包期满后,承包风险基金如有结余,按比例转入留利的各项基金中。
七、对本期承包经营合同的执行结果必须进行期终审计。审计的重点是:财产状况的真实性;承包期内财务收支,财务决算的合规性;承包期经营目标实现情况和承包经营者的经济责任;承包企业执行税收、财务制度情况及承包、发包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前,应将发包,承包双方拟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草稿及有关资料,分别送同级审计机关或指定的内审部门进行审查,经认可后,方可正式签订。
审计分工是,市属企业由市审计局或指定的分局负责。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审计局负责,也可由市、区(县)审计局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负责。
八、商业小型企业仍要坚持以全员集体租赁为主的方针,并按照《
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完善。上期租赁经营合同执行结果的审计工作和资产评估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