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财商(1990)1208号 1990年1月1日)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0〕2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及市政府多次强调,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政策不变,对承包已经到期和今年底到期的企业,都要抓紧搞好下一期企业承包的衔接工作。根据市政府《通知》精神,商委系统大中型企业下期承包仍以“两保一挂”为主要形式,对采取“上交税利基数承包”,“上交税利定额承包”和“资产上交利润率承包”形式的,须经财政、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批。
二、下期承包保财政收入的承包基数,按企业隶属关系,以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公司为计算单位。一般以1990年的承包任务数为基础,在新的一轮承包期内逐年定比递增,确定总指标。定比递增的比例是:1991年为2%;1992年为4%;1993年为9%;1994年为14%;1995年为19%。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公司在不低于总承包指标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将承包指标一次分解落实到企业,不允许挂帐。
三、在下轮承包期内,凡实行“两保一挂”承包的商业企业,每年必须从规定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中,至少划出15%~20%专项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并作为“保企业的资产增值”的量化指标写进承包合同中。此项指标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与考核。凡当年未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要从企业超承包基数财政返还额中先补足,再并入留利,其补充部分不准许提取经理基金;未完成保财政收入承包任务的企业,除用自有资金补足应上交的税利外,还要用结存的生产发展基金补足欠提的自有流动资金。
商办工业、饮食服务行业及其它特殊行业的承包企业“保企业的资产增值”的内容及量化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四、下期承包协议、合同分两级签订。首先由市、区(县)财政、税务、劳动、国有资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只参加供销社和远郊区(县)部门)等综合部门与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公司签订隶属范围内总的承包协议书。第二步由上述综合部门委托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公司与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方案应经过职工大会(或代表会)讨论,体现全员参与承包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