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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京政发[1990]25号、31号文件一些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京政发[1990]25号、31号文件一些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商(1990)693号 1990年1月1日)


市属有关商业局、社、各区、县商委(财办):
  遵照市政府京政发(1990)25、31号文件的规定,除在文件中已经明确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外,针对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特做如下补充:
  一、关于有奖销售:
  企业在批准的推销商品范围内,按照销售一定数量的商品设适当奖品赠送消费者或外埠客户以鼓励其踊跃购买的,属于有奖销售的范围。以让利、打扣、降价等方式推销处理商品的,不属于有奖销售的范围。
  企业在选择有奖销售方式时,即要考虑促进销售,又要有利于保持社会环境的健康,不能以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代价,不加选择的搞有奖销售。
  用于有奖销售的奖品总金额,控制在不超过企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比例,由主管局、区、县商委(财办)从严掌握审批,并抄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二、关于企业提取推销费
  (一)对长期积压商品(指工业品,且从工业品中剔除计划供应商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下同)的审批权限:
  1、凡推销进货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问题商品,其总金额占企业库存总值10%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品种、数量(需注明本市产品或外埠产品,下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主管局(社)、区、县商委备案后即可执行。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2、进货时间虽不足一年的有问题商品,并且这部分有问题商品总金额不超过企业库存总值10%的,由企业提出具体品种、数量,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主管局(社)、区、县商委(财办)批准,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3、企业推销处理进货一年以上有问题商品,其总金额占企业库存总值超过10%,以及推销处理进货不足一年有问题商品其总金额占企业库存总值超过10%的,由企业提出具体品种、数量,经主管局(社)、区、县商委(财办)审核汇总后,报市计委、商委、市财政局、税务局批准。报送截止日期定为4月30日,统一报到市商委。
  (二)虽不属长期积压商品,但阶段性销小存大(指在一年内销不完的)需要推销的商品,由企业提出具体品种、数量,经主管局(社)、区、县商委(财办)审核汇总后报市计委、商委、市财政局、税务局批准。报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统一报到市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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