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干部局、财政局关于外省、市、自治区离休干部易地来京安置的暂行规定
(京财行(1990)438号 1990年5月1日)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有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政策和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4〕23号文件精神,北京市老干部局1984年4月20日以京老干〔1984〕第17号文制定了《关于
外省市自治区离休干部来北京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几年来的实践和当前情况,重新修订如下:
一、安置原则
离休干部应就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子女(包括独生子女)在本市工作的,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外地去。离休干部要求来京安置的,要按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严格控制。离休干部的配偶、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来京后能解决住房的,可以批准到北京安置。
二、安置手续
要求来京安置的离休干部,需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老干部局审核同意后来函并附《易地安置审批表》(应填清简历和家庭人口状况等)3份与北京市老干部局洽商。经初审同意后,交由所居区、县老干部局调查核实,提出具体安置意见,报市老干部局审批。批准后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的老干部部门或人事、组织部门与接收安置的区县老干部局签订协议并按协议交付经费后方可办理入京手续。
自批准函发出后超过半年不办手续的,即行废止。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1.公务费
司局级干部每人每年800元,县处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年500元。
其用途是组织政治学习、看文件、听报告,以及就地参观、休养和慰问等项的开支。这项费用每年年初按时拨交。
2.一次性设备购置费和管理费
司局级及其以上干部每人2万元,县处级及其以下干部每人1.5万元。
其用途主要是离休干部所用汽车的购置、维修;活动场所的修建;活动设施的购置以及其它行政管理费用。
这项费用在接收安置时一次付清。对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区的离休干部进京安置,各区县可酌情减收。
四、服务和管理
接收安置的老干部部门,要热心、积极地为易地来京安置的离休干部服务,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在原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双方签订协议书时,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条目办事,以维护易地来京安置干部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