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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综(1990)1921号 1990年1月1日)


本市各单位、中央在京单位:
  现将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第595号《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595号文规定,为做好全国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启用和换发工作,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启用和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简称新证)的工作由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及各远郊区县交通局配合。
  二、从1990年1月1日起,本市各代征车购费单位销售车辆一律启用全国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原有车购费凭证停止核发。车辆落籍一律凭新证办理牌照手续。
  三、对1989年底及以前年度发出的车购费凭证进行统一更换:
  1.换证范围:凡1989年底及以前年度核发的车购费缴费凭证、免征凭证,免办凭证(简称旧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属此次换发新证的范围。
  2.换证时间:从1990年10月15日起至1991年3月31日止。在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逾期旧证停止使用。
  3.换证地点:为了方便有车单位及个人换证,在本市各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设换证办公室(具体地点、电话、联系人另行通知)
  4.换证手续:有车单位和个人按车籍所在地到指定地点换证。单位车辆持介绍信、行车执照、旧车购费凭证办理换证手续;个人车辆持身份证或户口本、行车执照、旧车购费凭证办理换证手续。以上证件不全或跨区者不予办理。
  5.凡换证在20个以上的单位,可予先申领换证登记表、预约换证时间。
  6.换证手续费:根据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595号文规定,旧证换新证核收工本费1元。
  四、对已购置还未上牌照的车辆以及汽车销售部门库存车辆已缴纳过车购费的,可就地持旧证换新证,但必须提供原始的车购费收据,否则,到原发证地车购费征管部门更换。
  五、各区县换证办公室要在开始换证工作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抽调培训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在换证工作中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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