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办法
(1990年1月8日市政府批准发布施行 青政办发〔1990〕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农业局是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的行政管理部门。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种子工作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评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优良品种。对本市育成或从外地引进的农作物新品种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三)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三条 经过两年以上的品种试验,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报评品种:
(一)产量高于对照品种的百分之十,品质不低于对照品种;
(二)品质显著超过对照品种,产量相当于对照品种;
(三)产量、品质相当于对照品种,但在生育期、抗逆性、抗病性等方面有显著优点;
(四)具有特殊经济、科研价值。
报评的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能代表该品种特性、数量足够的试验用种,并按规定交纳必要的费用。
第四条 报评品种者应提交以下评审材料:
(一)品种来源、选育经过,品种试验资料;
(二)品种特征、特性及有关品质分析资料;
(三)品种植株、果穗、籽粒的照片、标本及一定数量的种子;
(四)裁培技术要点;
(五)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所在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提出评审农作物品种申请,经其同意交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品种评审小组。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所在的县(市)、区尚未建立种子管理部门的,可以直接向市品种评审小组提出申请。